问答题 某珠宝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4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首饰100克,旧首饰作价每克300元,新首饰市场零售价每克380元,实际收到价款8000元,新首饰不含税成本为每克300元。
(2)将外购的(已抵扣进项税额)金项链奖励给优秀职工,外购不含税价格是20000元,市场同类金项链不含税价格是25000元。
(3)将自产的银项链奖励优秀职工,生产成本为15000元,市场同类银项链不含税价格是23000元。
已知:金银首饰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是5%。
要求:作出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含计提消费税的分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采用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确认收入
借:原材料/物资采购 30000(300×100)
银行存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837.61(38000-1162.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39
(8000÷1.17×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1.8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41.88(8000÷1.17×5%)
(2)将外购的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金项链奖励优秀职工,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成本转入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2465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50(25000×5%)
(3)自产的银项链奖励给职工,会计和增值税上均应当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269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10(23000×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50(2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