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 12000 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 励计划,2012 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 4.5 元/股,共 60000 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 2015 年 3 月 2 日进行 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 30000 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 12 元/股,2016 年 3 月 9 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 20000 股,该股票当日收盘 价 10.5 元/股,2016 年 8 月 18 日李某将已行权的 50000 股股票全部 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650000 元,缴纳相关税费 1625 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本题的考核点是关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 法。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第一次行权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2-4.5)×30000=225000(元),规定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计算,所以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225000/12×25%-1005)×12=44190(元)。
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本题的考核点是关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 法。本题考查的是员工在两个纳税年度中分别行权取得股票期权形式 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注意区分于教材中个人在纳税年 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所得的涉税计算,李某 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4.5)+20000× (10.5-4.5)]/12×25%-1005}×12-44190=30000(元)。
李某转让已行权的 50000 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本题的考核点是个人转让股票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 税方法。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 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李某以上各项交易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本题的考核点是关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 法。此问仅是根据上面的计算结果进行简单的加总求和,所以保证每 一问结果的正确性是十分重要的,李某以上各项交易合计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44190+30000=74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