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为对价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1100000元,累计摊销100000元,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甲、乙公司在合并前无关联方关系。合并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860000元,其中:股本600000元,资本公积100 000元,盈余公积90 000元,未分配利润70 000元; 2016 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 000 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40%向投资者分派现金股利。
编制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1 000 000
累计摊销100 000
贷:无形资产1100 000
计算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 860 000+200 000- -200 000× 40%=980000 (元)
编制2016年年末甲公司投资收益与乙公司利润分配相抵销的抵销分录。
借:投资收益160 000
未分配利润——年初70000
少数股东损益40000
贷:提取盈余公积20 000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80 000
未分配利润——年末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