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根据法条可以直接选AD。本题中C是一个比较大的干扰项,可能会有人以为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是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当明确的是在选择连结点时,有住所则以住所地为连结点,无住所才考虑以惯常居所地为连结点,故排除C。显然不存在B项所说的系属公式,所以不予考虑该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