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代为序,试述我国古代田制的改革。
(一) 西周时期盛行井田制。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31 亩),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是当时一个劳力所能耕种的标准。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是不得随意买卖转让的,这就是“田里不鬻”,因而称为“公田”。西周晚期以后,随着私田的出现,井田制逐渐衰落。
(二) 东汉初期实行假民公田。东汉初期,由于战争破坏和人口锐减,政府掌握着大片荒芜无主的公田。东汉政府除了将这些“公田”的一部分赐给功臣贵族外,主要用于“赋民”或“假民”耕种。接受假田的贫民,在性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佃农,向国家缴纳假税。东汉初期实行假民公田,目的在于解决破产农民无地耕种的问题。
(三) 西晋推行占田制。又称占田课田制。占田课田制把占田制和田税制结合 在一起,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课田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占田数是国家准许农民占有田地的数量,课田是国家征 收田租亩数,每亩纳粮八升。晋武帝的占田制是以西周的井田制为模式的,在当时的土地私有制下是行不通的,其限制兼并的用意也难以实现。
(四) 北朝至隋唐时期推行的田制是均田制。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推行的 土地制度。太和九年(485年),冯太后接受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 男子十五岁以上,授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女授露田二十亩。年满七十岁,还 田于官。桑露田均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奴婢授田数 量、办法与农民相同,地方官吏在职的给予公田。北魏所创均田制,嗣后为北齐、北 周、隋、唐所沿袭,但历代办法略有变更。至唐中叶,因丁口滋长,闲田日少,不能再 按规定授田,均田制遂趋衰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