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正确答案】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明确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1) 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较为科学的刑罚体系,此一刑罚体系按照刑罚方法的轻重次序分别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互相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2) 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刑法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如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凡此种种,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基于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刑法总则还规定了一系列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例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
   (3) 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罪名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个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有一定幅度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