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人身特别保护权。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物质保障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职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时间保障和工资福利保障,国家应当予以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补助。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3)保守国家秘密。
(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