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宁致远、宁佩珊、安逸尘、乐颜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宁致远与宁佩珊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无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第26、27、29条。选项A的表述错误,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受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将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选项B的表述正确,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选项C、D表述正确,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