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2年3月,甲向朋友乙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6月底之前归还。2002年8月甲办理了将户口从郑州迁入武汉的手续,但一直没有在武汉落户。这期间甲一直因生意原因在广州、上海、昆明等地来回奔波,其中最长时曾在上海居住了10个月。2004年3月,乙向居住在南宁的甲起诉要求其归还所借的20万元,下列哪个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 )
A.郑州 B.武汉 C.南宁 D.上海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管辖
[解析]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题中,甲并没有实际在武汉落户,故B项错误。甲的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同时没有在一个地方居住超过1年,即甲没有经常居住地,故D项错误。甲的户口在2002年即迁出,到2004年3月已经超过1年,故原户籍所在地郑州也无管辖权,A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7条,甲与乙之间的案件应该由其居住地即南宁法院管辖,C项正确。
本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有两点:①户口迁出型地域管辖的适用顺序:一是经常居住地;二是原户籍所在地;三是现在的居住地。②经常居住地和原户籍所在地的时间要求。
本题的陷阱在于:甲办理了将户口从郑州迁入武汉的手续,但并没有实际在武汉落户,故武汉并不是甲的户籍所在地,没有任何与管辖有关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