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A 公司于某年 7 月 16 日收到法国 B 公司发来的要约: “马口铁 500 吨, 每吨 545美元 CFR 中国口岸, 8 月 份装运, 即期信用证支付, 限于 20 日前复到有效。 ” 我方于 17 日复电: “若单价为 500 美元 CFR 中国口岸, 可接受 500 吨马口铁, 履约中如有争议, 在中国仲裁” 。 法国 B 公司 18 日回复: “市场坚挺, 价格不能减少, 仲裁条件可以接受, 速复。 "此时, 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 我方于 19 日复电: “接受你16 日要约, 信用证己经由中国银行开出, 请确认。 "但是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 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1) 合同未成立。
(2) 法国 B 公司 16 日发要约给中国 A 公司, A 公司 17 日回复中增加了仲裁内容,改变了价格, 属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 按公约规定 16 日 B 公司所发要约己失效。
(3) 18 日法国 B 公司回复 A 公司, 表示接受仲裁条款, 没有接受价格改变,构成新要约。
(4) 中国 A 公司应该对 18 日要约表示承诺, 不应对 16 日要约表示承诺, 并且还要求对方确认, 对方未确认, 合同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