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可以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有( )。
学校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选择):(1)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2)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知识分子。(3)文字的积累为学校提供了教育内容与专门知识、技能的社会需求。夏朝产生了庠、序校三种学校,商朝增加了“学”、“蓉宗”。 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学制系统,分为国学与乡学两级(中央官学与地方管学)。这种学制系统一直被古代社会所沿用。到了近代清同治年间创立了京师同文馆(1902年在《钦定学堂章程》中称之为学堂),1912年《壬子学制》中始称学校。我国依法可以举办学校的社会力量主体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教育举办主体的不同,学校类型可以划分为公立学校、私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