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工作为股东,设立了蓝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约定:甲以货币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10万元作价出资,丙以专利权10万元作价出资,丁以实物10万元作价出资。公司成立一年后戊加入。下列有关该各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不论何时,如发现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未出资的情形,戊都不承担责任
  • B.公司成立后,如果甲尚有1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则由甲自己对公司补足,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 C.如丙的专利出资实际上仅价值5万元,则丙应当自己对公司补足,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 D.如果上述甲丙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清算时仍未缴足,且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张三主张甲乙丙丁戊在甲丙尚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其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甲乙丙丁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A说法正确,B说法错误,C说法正确。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D选项的说法中因包含了戊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