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我国的行政立法。
【正确答案】(1)行政立法的含义与性质。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如果从静态角度讲,行政立法则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序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首先,行政立法仅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不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律、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方性法规。其次,行政立法的主体只限于特定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规章只能由国务院部委和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再次,行政立法遵循准立法程序,这种程序既具有行政程序的特征,又具有立法程序的特征,我国行政立法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其性质的二元性:既属于(主要或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属于立法——准立法或从属性立法。
   (2)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我国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了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首先,该法确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立法领域。对于该领域的立法事项,行政立法未经特别授权不能调整。这些事项包括下述十项: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次,《立法法》专门规定了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此外,《立法法》还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限于有关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我国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低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第二,行政立法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相对人必须履行行政立法为之确定的义务;对行政机关亦具有拘束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行政立法;对法院审判,特别是行政审判具有适用力,法院裁判案件,特别是裁判行政案件,必须适用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是以其符合授权法、不越权、不违反上位阶法、不违反行政立法程序为前提的。
   (4)对行政立法效力异议的处理。
   在我国,对行政立法效力异议处理不实行司法审查,而只进行立法审查和行政审查,一般来说,对行政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对规章进行行政审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法规进行监督审查的主要程序包括:①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②专门委员会审查。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③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