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6年底,某市政府计划在某居民小区上风向1公里处兴建一个大型的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小区居民纷纷对该项目表示反对。鉴于小区居民的反对,建设单位在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编制公众参与篇章,也未附具不采纳公众意见的说明。某市环保部门受理并批准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此小区居民不服,认为某市环保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要求某市环保部门提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依据。但某市环保部门以保密为由予以拒绝。小区居民遂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批准决定。
问答题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的规定,小区居民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依照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保部门不得受理。所以小区居民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在公开环评信息方面负有哪些义务?
 
【正确答案】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 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 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与审批结果。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市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如何对待小区居民的意见?
 
【正确答案】依照规定,当公众认为建设单位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保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保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