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2)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来说,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勒钱某颈部、捂钱某口鼻的行为是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赵某误将昏迷的钱某当成已死将其“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是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理论上对于二者成立想象竞合还是成立数罪存在争议。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赵某在实施第二行为之时,对钱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反之,如果赵某在实施第二行为之时,赵某相信钱某死亡的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3)本人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即钱某死亡与赵某意图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因此应对赵某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