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前由于子女在外地工作, 其侄女乙给予其很多的日常生活照顾。 甲死亡后, 留下遗产价值30万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乙不能继承甲的财产, 因为乙是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乙可以继承甲的财产, 因为乙是甲的继承人之一
乙可以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乙对甲虽然照顾较多, 但因其不是甲的继承人, 所以不能要求分得遗产
《继承法》 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