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00年5月,胡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28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胡某发生争执。2000年6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同时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胡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 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 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1) 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 胡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 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胡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①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②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合法与否,首先要看执法者是不是依法取得该项执法的权力,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能否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本案中由于规划科主体不合法,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要件,故其行为无效,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定依据。被授权组织的一个特征是:该组织必须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该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区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是没有权力作出授权行为的,其授权无效。城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机关,其职权、职责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加以确认的,区政府对区规划局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进行授权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是无效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