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陈湾村兴建一商品批发市场。2004年4月5日,根据县有关负责人的批示,县土地管理局主持商品批发市场筹建处与陈湾村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向陈湾村征地500亩,其中耕地面积占380亩。协议签订后,按协议向陈湾村支付了土地补偿费。此次征地未向省政府申请报批。
问题:县政府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本题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审批权限问题。
不合法。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 基本农田;(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的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此可见,县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土地。而本案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共500亩,其中耕地380亩,非耕地120亩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级批准。所以,本案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即为无权批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县人民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