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雇佣的工人在开着翻斗车作业的时候,不慎将布朗戈的女儿撞伤。布朗戈先生向普通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害。他认为,对于国营烟草公司的雇员所犯的过失国家应负民事上的责任,其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果实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布朗戈先生在该案件中控告的是纪龙德省的省长,即国家的代表,该省行政机关的首脑。
普通法院受理了布朗戈先生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但由于是国家公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应由行政法院审理,所以,纪龙德省省长向该普通法院提出了不服管辖书,而普通法院又坚持认为自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从而产生了普通司法与行政司法管辖权限的争议,该争议被提到了权限争议法庭审理裁决。对于这样的诉案,当时的大卫政府专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行政司法机关与普通司法机关之间哪个机关拥有审理要求国家损害赔偿诉案的一般权限,这也是布朗戈案件的实质所在。权限争议法庭对布朗戈案件的判决如下:“因国家在公务中雇佣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在民事法典中为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通常所说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其固有的特殊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权限争议法庭的判决排除了普通法院对公务诉案的管辖权,确定行政司法机关是审理这种诉案的唯一具有权限的机关。
问题:
本案是法国历史上著名的布朗戈案件,涉及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务标准。请结合所学的行政法原理加以评析。
【正确答案】法国是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双轨制的国家,因此,如何区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最初行政审判的范围由行政法院自己决定,行政审判权限采取机关的标准,凡是涉及行政机关的诉讼,都由行政法院管辖。但是这种区分标准并不恰当,存在很多问题,并且受到了普通法院的抵制。因此,行政法院开始采取实质的标准。在采取公务标准之前,行政法院曾先后采取了国家债务人和公共权力行为两种学说。
国家债务人标准是指,只有行政法院有权判决国家负担金钱给付义务,普通法院不能受理国家作为债务人的诉讼。这个特权属于国家,地方团体不能享有。实际上,这个标准的法律依据并不正确,因为只规定立法机关有权自由处理国家金钱,没有涉及普通法院不能判决国家负担债务问题。
根据公共权力行为标准,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审判范围,不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而属于司法审判范围。这个标准的提出大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因为在早期警察国家,政府职能比较有限,一般限于警察、税收、外交、国防等,都是权力行使的行为,因而适用公共权力行为标准来判断行政审判的范围还是非常有效的。
本案发生于1873年,具有重大的意义。19世纪下半期,法国国家的职能除了传统的权力行为之外,还增加了大量的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文化、社会、福利,等等。这类活动的权力色彩比较淡,而服务的功能很强。如果继续采用公共权力的标准,势必有一部分案件无法进入行政法院审理。因此,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中,明确抛弃了国家债务人和公共权力这两个标准,提出公务观念作为划分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从而确立公务标准以判断行政审判权的范围。布朗戈案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后来,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法庭继续把公务标准扩张适用于国家以外的行政机关,使它成为全部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公务标准是适应当时社会的形势的。
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是政府不仅从事行政公务,而且从事经济公务,从事大量工商业公务,这些活动原则上受私法支配,因而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围。另外,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私人管理的公务越来越多,私人管理公务活动亦不能简单适用公法原则,而必须加以认真分析。公务标准遂出现了危机。尽管它仍然是决定行政审判权限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不能再作为划分行政审判权限的唯一标准了。公务标准必须以其他标准为补充。如公共权力标准,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规则的性质标准,和私人活动相似的活动标准,等等。这样,就进入了多元标准的时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