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
   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厂与乙厂的许可协议构成一个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后来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是由丙、丁厂的行为造成的,不是因为乙厂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丙、丁厂的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因它们具有共同过错,属于共同侵权,所以应对甲厂与乙厂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理论,在连带责任中,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因此,甲厂可请求丙厂和丁厂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来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