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企业与乙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价款100万,签订日期为2012年3月1日,履行期限为2012年12月10日,由甲企业送货上门,乙电厂交付定金20万。合同签订后,甲企业于5月1日通知乙电厂,到期不履行合同,乙电厂未予答复。时至2012年12月10日,甲企业送来合同约定煤炭的一半,乙电厂需要煤炭,因甲企业预期违约、部分履行和定金发生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 A.乙电厂可拒收煤炭,因为甲企业预期违约
  • B.乙电厂可要求甲企业双倍返还定金40万
  • C.乙电厂可拒收煤炭,因为甲企业部分履行
  • D.乙电厂交付的定金可冲抵30万元的煤炭款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中,甲企业于5月1日通知乙厂到期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行为。对于预期违约,乙厂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乙厂未予答复表明乙厂放弃合同解除权,甲乙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甲企业按时送货一半,乙厂又实际需要,构成部分履行,对于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对于预付定金20万元,未超过合同总价金的20%。依照定金部分履行按比例使用的规则,该部分定金可冲抵货款30万元(20万元定金的一半作为定金,使用定金罚则为20万元;一半作为预付款为10万元,两者相加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