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 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的过错程度有区别。
【正确答案】发生上述情况时,一审人民法院应先看被告是否在上诉期限内上诉。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作出一审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一同送交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待判决生效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时撤销会导致一审判决自动生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百货公司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对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二审追加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不妥当,因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判决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虽然可以追加其参加诉讼,但必须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如果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这种判决事实上剥夺了被追加当事人的上诉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