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5年卷二第34题)叶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店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叶某能够获得奖学金并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就将其拥有的某店铺租给孙某经营。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A.B.《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叶某与孙某签订的店铺租赁协议将“叶某能够获得奖学金并办妥出国留学手续”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D.进一步结合《民通意见》第76条的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叶某与孙某签订的店铺租赁协议中的“叶某能够获得奖学金并办妥出国留学手续”是条件不是期限。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