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 H 市大河区),二人于 2019 年 10 月以 150 万元的价格购置 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卖掉,但未找到合适的买主。 2020 年 2 月初,乙赴外地出差,住 H 市文化区的丙找到甲,称过去在乙带领下已看过该房,愿以 160 万元价格买下,甲不同意,双方经协商,甲独自决定以 170 万元价格出售该房。次日,丙支付给甲 100 万元,甲遂将钥匙交给丙。因产权证被乙存放在单位,所以甲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丙再付 70 万元。 同年 7 月初,乙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丙,要求增加 10 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不同意。 同年 8 月 10 日,乙经甲同意以 200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在 8 月 15 日与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丁找到丙,要求已入住的丙搬走。丙遂到法院起诉,告乙、丁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反诉丙,要求丙搬出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1)选项 A:房屋所有权应自登记之日起转移,仅领到钥匙的丙不能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2)选项 B:甲未经共有人乙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丙,属于无权处分。(3)选项 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丙未进行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不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4)选项 DE:由于丁是善意第三人(不存在因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已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丁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要求丙搬离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