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简述商标注册的原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原则为辅的原则。对于商标注册,我国采取自愿与强制结合的原则。对于一般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并不受《商标法》保护,其所有人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对某些商品如烟草制品、人用药品,采用强制注册商标的原则,未经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3)优先权原则。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两种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况: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优先享有优先权;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诚实信用原则。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因此,原来的申请单一性原则不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