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山东一公司和日本客户签订出口生姜的合同。当时,日方提出要看样品,但由于当年的生姜还没到收购季节,中方没有当年样品,于是便将前一年储存的生姜样品提交日方,并强调当年收购的生姜与此样品完全一致。日方对样品表示满意。于是在合同中规定:出口当年产的生姜80公吨,规格为每块250克以上,每公吨200美元CFR大阪。但当年生姜收货时,因收成不好,规格普遍偏小,且当年同规格的货物价格比前一年上涨20/%,导致中方货源吃紧,收购成本增加。为了公司利益,我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发货,将部分不符合规格的产品混在其中,日方收到货时,以我方提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拒收并要求损害赔偿。请问:日方要求索赔是否合理?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正确答案】日方要求索赔是合理的。因为我方强调了当年收购的生姜与样品完全一致,但是日方收到货时,我方提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是:在订立品质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采用能正确表示商品品质的合适方法,由于商品性质的不同,有些商品适宜按样品成交,有的则需凭规格、等级、标准或说明书进行买卖。有时还必须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这时应明确以何种方法为主,其余方法仅作参考,如题中应该声明前一年的生姜样品仅作参考。其次,要从生产实际出发,不要订得过高或过低,如题中因收成不好,规格普遍偏小,使得货源吃紧,履约困难。最后,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一些品质规格较难把握的、不易做到完全统一的商品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题中在并不能知道当年生姜的具体情况下,在制定合同时应对此情况做一下说明,并规定调整价格的条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