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
公民知情权又称信息权、 了解权、 知晓权, 是指公民拥有获取有关社会公共领域信息以及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 尤其是指公民能够通过公开的渠道公平地获取所需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最早由美联社新闻记者肯特库珀于二战后提出,如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 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与结果。 知情权具备公法、 民事权利两种属性, 也具备一定的人格权属性。 其主体是公民, 包括相关的社会机构和组织。 从广义角度, 知情权指知晓、 获取一切可以在法律允许下获取的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包括官方、 非官方的、 个人知悉的信息, 主要是社会知情权。 从狭义角度, 知情权主要指公民对于官方的、 涉及公共权力机关及其行为的、 关乎公共利益的相关信息的获取与知晓, 也称“知政权”, 这也就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 在新闻领域, 知情权主要指新闻媒体机构、 受众等对于诸多社会事务(尤其是公共事务) 的知悉, 以及新闻从业者的信息收集、 采访等的自由, 知情权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知情权的本质是信息的公开和信息的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