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三人口头订立了合伙协议并经两位邻居见证。后赵某独自决定购进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10万。服装店账面盈余1万,三人约定,服装店的债务由赵某承担,钱孙二人不承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赵某、钱某、孙某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 B.孙某不属于合伙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 C.如童装厂起诉,可以选择列任何一个合伙人为被告
  • D.三人的约定属于无效的约定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题中赵某、钱某与孙某三人虽没书面合伙协议,但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A项正确,当选。其次,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题中,孙某以房屋折价入伙,虽不参与经营,但约定盈余分配,应认为有合伙人资格。故B项错误,不当选。再次,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童装厂起诉,可以选择列任何一个合伙人为被告,故C项正确,当选。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题中,三人的约定只对合伙人内部有效,而对外是无效的。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