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16.某区欲再建一所幼儿园。刘某、马某二人条件相当,先后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某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批准刘某的申请,并向马某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问题:(1)某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马某提出行政诉讼,此案一审属于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刘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马某是否有权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刘某的行政许可?为什么?
【正确答案】(1)某区人民政府的行为合法。《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刘某和马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的决定是合法的。
(2)《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若马某提出行政诉讼,此案一审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马某有权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刘某的行政许可。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