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试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基本职能的相互关系。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这三种基本职能的相互关系可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的原则。 控诉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控诉职能主要由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害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行使。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在古代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中,没有专门的公诉机关,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由一个司法机关行使的。近代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控审分离原则,这是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控审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具体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更主要的在于它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是为了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委托的辩护人来行使。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不仅要设置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而且双方应当诉讼地位平等地相对抗,这是辩护职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为行使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不论在权力、手段和物质条件上都明显超过被追诉人,从实际力量对比来说,双方是难以对抗的,正因为如此,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刻意构建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证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当然,控辩平等对抗集中体现于审判程序,而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则应根据程序运作的特点适用这一理念。 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就无公正可言。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而且控辩双方主体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 综上可见,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它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