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和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别墅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6月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的朋友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8月,甲将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别墅出卖给丁,丁支付了价款210万元,但甲并未告知丁该别墅已经抵押的情况,该别墅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如何认定甲和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如果乙银行欲实现抵押权并要求保证人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银行应当如何行使上述权利?为什么?
(3)甲、丁之问签订的别墅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丁支付的价款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①甲和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因为行为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该借款合同有效。②甲和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行为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包括抵押标的合法有效、行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2)根据物权法规定,在抵押权和保证担保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提供担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权利,然后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并没有约定,故应当由乙银行先就别墅行使抵押权,如果别墅的价值不足以弥补乙银行损失的,乙银行有权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①甲、丁之间签订的别墅买卖合同无效,丁向甲支付的价款应当返还给丁,并赔偿丁的利息损失。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②本案中,甲将作为抵押物的别墅转让给丁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因此甲、丁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③甲、丁之间签订的别墅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丁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要求甲返还购房款。由于甲并未告知别墅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买卖别墅的合同归于无效,甲存在主观过错(恶意),因此丁还有权要求甲支付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