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关于A项,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甲市某区工商局的没收决定是针对张某的行为而作出的,而林某与该没收决定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考生或许会觉得甲市某区工商局的没收决定侵犯了林某对作为其轿车替代物的销售款的所有权。实际上,直接侵犯林某对该轿车所有权的是张某的销售行为。林某对销售该轿车后的销售款是否享有所有权是林某与张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实际上是无权处分)所要解决的,而不应通过行政诉讼向区工商局主张。对于选项A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既然轿车系以林某名义购买,则林某作为登记车主,对该车出卖的销售款拥有法律上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林某对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该车销售款的决定,依法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异议者主张选项A正确,依题意不应选。我们认为该异议有一定的道理,可以供读者参考。
   关于选项B,《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张某只是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不能代表公司,也不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权利。因此张某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故选项B不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C,《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因此看似应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甲市某区工商局为被告。然而,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甲市某区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为由,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需要明确的是,此处复议机关虽然表面上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但实际上改变了对张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即改变了原处罚决定所适用的规范依据;根据上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第2项的规定,这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即甲市工商局为被告,而非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甲市某区工商局为被告。故选项C不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D,甲市某区工商局作出了没收张某销售款的处罚决定,其后冻结田山有限公司账款的行为属于为执行该处罚决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该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合法性以原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为前提,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没收张某销售款的处罚决定是本案的审理对象,而冻结账款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对原处罚决定的审理结果。因此,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选项D正确,依题意不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