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项不适当。A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通过风险评估程序了解X公司及其环境的情况下直接假定X公司存货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但可以直接假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
(2)第(2)项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必须对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之后可以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
(3)第(3)项适当。
(4)第(4)项不适当。在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交易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审计证据可能仅以电子形式存在,其充分性和适当性通常取决于自动化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依赖的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
(5)第(5)项不适当。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