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9年,甲公司决定分立出乙公司单独经营。甲公司原有负债5000万元,债权人主要包括丙银行、供货商丁公司和其他一些小债权人。在分立协议中,甲、乙公司约定:原甲公司债务中,对丁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出的乙公司承担,其余债务由甲公司承担,该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认可,但未通知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______。
  • A.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 B.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 C.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 D.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经过债权人认可的债务分担协议对债权人有效,因此,丁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选项A的表述错误。丙银行和小债权人并未认可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分担协议,因此,该协议对他们并不生效,他们可以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因此,选项B、C的表述正确。甲、乙公司可以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即使债权人不认可该约定,该约定在甲、乙公司之间也是有效的,选项D的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