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淫秽物品类犯罪罪名的认定
[解析]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具有牟利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题中雷某出版淫秽录像带显然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因此应当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属于过失犯,即指有关出版单位不负责任,为他人提供书号,却不认真审查书稿,以致发生被别人利用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的后果,对于出版社或有关责任人而言,应承担失职的责任。如果是明知对方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向其提供书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由于雷某是向任某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因此对于任某而言,事先并不知道其出版的是淫秽录像带,所以并不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罪的共犯,但由于任某没有认真审查就指示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书号,存在过失,因此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A项,由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共同犯罪是指的共同的故意犯罪,而不存在因共同过失而成立的共犯,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D项,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雷某和任某两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本题中,雷某和任某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罪没有任何关系。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本题考查的是淫秽物品类犯罪罪名的认定问题。需要指出的一个细节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一个过失犯罪。如果明知他人欲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提供书号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