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两厂是花江市铸材公司下属的两家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2年9月花江市铸材公司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省机械厅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其与甲、乙两厂脱离隶属关系。2002年12月省机械厅在未征得甲、乙两厂同意的情况,下达文件批准花江市铸材公司的申请,将甲、乙两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丙厂。对于省机械厅的行为,下列享有原告资格的有( )。
A.甲厂和乙厂的法定代表人
B.丙厂的职工代表大会
C.甲厂和乙厂
D.丙厂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