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杨某与胡某为夫妻。2003年,妻子胡某见五金行业有利可图,遂与杨某协商以个人名义申请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百佳五金制品厂。杨某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
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但要注意,其前提是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这一点与民法中的个体工商户有着显著的区别,请考生注意。
B项,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此处应当注意,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仍需缴纳企业税,这也是与个体工商户的显著区别之一。因而本项错误,应当入选。
C项,同法第2l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可见设立会计账簿、接受财务监督也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之一,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违背。故本项错误,应当入选。
D项,同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本项中杨某认为企业解散之后仍需承担偿债责任是正确的,但是对期间的表述错误,正确的除斥期间为五年而非三年。故本项也应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