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7.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甲、乙的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共谋共同正犯,即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仅有共同共谋行为,没有共同实行行为的共犯。甲乙共谋次日杀丙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犯意表示的阶段,属于共同的犯罪预备行为。我国刑法处罚预备犯,因此甲乙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隶属于共同犯罪这个整体。既然甲乙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那么就不存在甲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形态,乙的犯罪行为处于既遂形态的可能。而且甲虽然因为腹泻没能前往犯罪地点,但其并未阻止乙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均须为杀人既遂的犯罪结果负责.均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本题答案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