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美国某研发计算机软件生产的A公司和中国B公司在中国的深圳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方便销售并且满足中国大众需求。该企业成立以后经营状况良好,以下关于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说法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考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机构设置和纠纷解决以及国家征收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可以知道A正确。本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B错误。本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本法第15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D选项正确。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不是一律不征收。B选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