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顾某、王某、李某通过上海的一家旅行社办理了15天的出国旅游签证,还通过某一中等专业学校,花钱为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的出国劳务人员办理了《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岗位技能证书》,然后带他们乘船从海路出境。在马来西亚,李某通过非法途径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作准证”、“安全证”。就这样,他们先后11次成功偷渡142人到马来西亚打工,收取了劳务费约400万元。其中第10次,在办理出境手续时,三人对检查人员进行威胁,抗拒检查;第11次,顾某见谢某颇有姿色,威胁她说,如果不和他睡一晚,到马来西亚就把她一个人扔下不管,谢某害怕,只得和顾某发生了性关系。对本案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
A.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共犯
B.三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
C.顾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3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本案中,顾某、王某、李某三人组织多人以劳务输出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规定。顾某、王某、李某通过旅行社办理了15天的出国旅游签证,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而不需与骗取出境证件罪数罪并罚。但如果该旅行社明知出境证件是被他人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该旅行社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对骗取出境证件罪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之间事先有分工,由部分实施组织行为,部分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犯罪论处。至于顾某通过胁迫手段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构成强奸罪,则是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