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97年1月某市计委公布信息说,近5年该市旅游业连续以20/%的速度增长,该市将大力鼓励投资旅店业,凡欲投资旅店业的投资者可获得其投资总额50/%的低息优惠贷款。消息公布当年,韩某作为个人投资者申请开办旅店业并获得批准,当年即投资100万。1998年3月韩某资金不足申请低息优惠贷款,遭到银行拒绝。1999年10月韩某投资的旅店终于开业。韩某几次找到市计委,要求市计委与银行出面交涉,以获得优惠贷款。但均遭到市计委的拒绝。韩某以市计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市计委的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对韩某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其不属可诉性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1)某市计委公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1)某市计委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布信息,指出商机,引导投资者投资的行为,属于行政指 导行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权力行为。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非权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本案中,该市鼓励投资者投资旅馆业,但并未强迫投资者投资旅馆业,投资者是否投资完全由其自主决定。 但是,就本案而言,该市计委公布的银行将提供低息优惠贷款的信息失真,对韩某的投资行为起了一定的误导作用。由于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因而产生了不利后果,所以我们认为,行政主体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