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问题。
多选题 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第86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对于《协议一》在合同法中没有对该类合同进行规定,此为无名合同,A正确。由于甲公司并非丙公司股东,没有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权利,合同中对于股权转让的约定为无权处分,其他部分没有效力瑕疵,为有效,B、D正确。
多选题 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第87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解除可作三种分类: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解除、法定解除。其中,约定解除权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未来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根据本题分析如下: A正确,B错误: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该约定为乙公司设定了解除权,属于约定解除权解除而非法定解除,201 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即在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 C正确,D错误:合同解除后,对于将来的效力:合同终止履行;对于过去的效力:通说认为,(1)对于非继续性合同,一次给付即可实现,所以也就容易恢复,因此,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对于继续性合同,须在一个时间段内不停地给付,所以也就难以恢复,因此,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解除仅向未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在本案中《协议一》属于非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可以相互返还,故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4000万元。
多选题 关于201 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2014年卷三第88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也即合同一方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向第三方主张违约责任,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也无须向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张某、方某自始至终未签订过合同,未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即使张某和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的行为导致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张某与方某无须向任何人承担违约责任。故A、B、C、D均错误。
多选题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第89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对方有权提出异议。甲公司的回函就是对乙公司行使解除权所提的异议。 B错误: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协议一》中约定了乙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现该情形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会因为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而消除乙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甲公司所提的异议无法可依。 C错误:乙公司行使解除权致使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之后,对于将来而言,合同终止履行。故乙公司不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 D错误:乙公司拒付尾款的理由是合同已经被解除,而非行使不安抗瓣权。
多选题 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第90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由于《协议一》是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若要变更《协议一》的约定,仍需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一致进行变更,但是《协议二》的当事人为张某、方某与乙公司,所以《协议二》并不能变更《协议一》,更不能取代《协议一》,D错误。但是对《协议二》而言,其本身没有效力瑕疵,为有效的合同。只是需注意《协议二》是由张某、方某和乙公司拟定,虽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由于甲公司未参制定与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A正确,B、C错误。
多选题 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第91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构成单方允诺。 B错误:构成保证,应当有保证人作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是代替甲公司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保证。 C正确,D错误: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可发生效力,因其会导致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对债权人不利。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通说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合意;二是承担人和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因对债权人有利,且未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债的关系,因此无需债权人承认;三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共同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合意。本案中,甲指示丁承担债务,可以认为债务人与承担人有债务承担的合意,而丁公司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向乙表明愿意承担债务,无需经过乙同意,因此可以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