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发放的最后一天应该避开非工作日,本案例中发售的最后两天都是周末,在事实上构成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同时,也不能以最低投标限价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为了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低报价竞争,可以通过对投标价格的分析论证来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包括参考标底、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以及投标人的证明材料等。在重新发放了工程清单后,事实上增加了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负担,投标截止时间顺延的时间不够(只有11天),应至少要满足顺延15天的要求。
标底不应该在发放招标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时就公布,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之前应当予以保密。
“在开标时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不妥,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的最高报价,投标价高于该价格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公告中对于施工企业资质的要求设定不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有关规定,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5级水工建筑物可以由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承担,但本案例中的合同估算价为7000万元,所以资质设定的最低要求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而不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招标人于1月25日收到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1月30日公示了中标候选人,2月1日公示期结束”。相应的时效性有违规,招标人未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的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且公示也少于规定的3日(本案例只有两天公示时间,1月31日和2月1日,公示的当天1月30日依法不计算在公示期内)。
另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及时履行责任,是属于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变化,招标人有权及时启动履约能力审查机制,但是审查主体还是原评标委员会,而不应是招标人的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