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服装生产企业,2009年发生业务如下:(1)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取得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为房屋出租收入);(2)接受捐赠设备一台,该设备收到捐赠时的入账价格为55万元;(3)主营业务成本1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数额为17万元;(4)产品销售费用300万元(其中广告费的支出不需调整,回扣支出10万元);(5)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6)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三项经费,分别为210万元、38.85万元(该企业工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三项提取也符合规定的比例);(7)向银行支出利息为50万元;(8)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有合同违约金5万元。计算该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企业2009年利润总额=2000+300+55—1000—17—300—200—50—100=688(万元) 回扣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计算:50×60%=30(万元)>(2000+300)×5‰=11.5(万元) 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1.5=38.5(万元) 该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688+10+38.5)×25%=184.13(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