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赵中孚先生主编的《商法总论》,以及王保树先生在谈到商事法的独立性问题时,均认为商法的基本特点是公、私法结合的法,其本质性质仍是私法。私法公法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商法领域,即商事立法中越来越体现政府经济职权色彩和政府干预,调节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公法的明显属性。但私法公法化只表明公、私法的相互渗透,而绝不意味着相互取代。商法尽管有私法和公法的双重属性,但究其本质,仍属私法无疑。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为了商事交易的安全性、便捷性。兼顾商事交易主体、善意第三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商事法逐渐具有明显的公法性。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历程中,随着交换关系的范围和主题的不断开拓。交换出现了个体向群体发展的趋势,具体关系日渐为抽象关系所打破。传统商法的商人自治的私法机制无法满足这一变化的现实。因此,商法必然对自身作出合适的调整。在加强要式主义和严格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干预的形式来弥补商人自治的不足,即“商事私法的公法化”。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李宜琛也认为:现代商法虽带有公法色彩或含有公法因素,但其本质仍属私法。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交易中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对商事交易活动进行适当引导和监管。最终仍是为了维护交易者的利益,强调“商法公法化”,将会模糊商法和经济法的界限。因此,笼统地说商法已经公法化是不准确的,也是不妥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