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 乙、 丙三人每人出资 10 万元, 拟设立一个名为“红日 教育研究社” 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 三人以红日 教育研究社的名义与一科技园签署了 为期 5 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 租金 3 万元。 另 丙为了 设立红日 教育研究社, 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以每月 5000 元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问题:
问答题
如果红日教育研究社未能如期成立, 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是否消灭? 为什么?
【正确答案】租赁债权没有消灭。 根据《民法总则》 第 75 条的规定,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据此, 对科技园支付的租金, 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红日教育研究社” 而负担的债务, 若法人未成立, 该债务由设立人甲、 乙、 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红日教育研究社如期能成立, 印刷厂可以向谁主张债权? 为什么?
【正确答案】印刷厂既可以向 “红日教育研究社” 也可以向甲、 乙、 丙主张债权。 根据《民法总则》 第 75 条第二款的规定,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