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债务;无权处分行为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未经乙的同意,将二者共有的房屋设立抵押,属于无权处分,其抵押合同不是无效,A错误。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有效,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供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题中,乙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借款供本人使用,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是其个人债务。故甲对100万元债务不负责任,C错误。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属于无权处分。甲可以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