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应于2006年9月26日至9月30日的期间内对甲公司进行清偿;同时甲公司通过有效的债务承担,承担了丁公司对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应于2006年9月16日至9月25日的期间内对乙公司进行清偿。甲公司于2006年9月17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9月18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即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17日生效
   B.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经过乙公司的同意后方能生效
   C.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D.甲公司于2006年9月16日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丙公司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2006年9月17日订立,自成立之时便可生效,而不必取得乙公司的同意。乙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甲公司经过债务承担,成为乙公司的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万元的债权,这两种债权的给付标的相同,只是各自的债权履行期不同。如果两公司的债权均已届清偿期,则可相互抵销。D项中,乙公司的债权于2006年9月16日已到期,但甲公司的债权未到清偿期,因此,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抵销,而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