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关于二审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______
  • A.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或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
  • B.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一审法官系被告的近亲属,案件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不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C.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裁定书中应列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 D.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判决、裁定为例外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二审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例外的。故D项正确。该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另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故B项中应当发回重审,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故C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A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