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张某是王某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李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王某送达支付令。王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8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故C项说法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支付令对担保人张某不具有拘束力,故D项说法正确。